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X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宇,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刘某丙,女,4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39岁,汉族。
原审原告王某甲诉原审被告禹州市X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刘某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已经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军义,被上诉人禹州市X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振宇,第三人刘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代理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东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