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原告王某甲诉原审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刘某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X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宇,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刘某丙,女,4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39岁,汉族。

原审原告王某甲诉原审被告禹州市X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刘某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已经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军义,被上诉人禹州市X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振宇,第三人刘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代理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东亮(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