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女。
被告:胡某乙,男。
原告胡某甲诉被告李某某、胡某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甲诉称:原告母亲于2005年去世、父亲于2007年农历3月6日去世。原告父亲生前身体健康,责任田一直由其自己耕种,其生前的花费及去世的丧葬费用均由原告姐妹支付。原告父亲去世时,按照农村习惯,原告姐妹花2000元雇被告李某某的丈夫胡XX摔老盆。埋葬父亲后原告急于去新疆打工,当时原告将父亲房屋的钥匙交给被告胡某乙保管、父亲的耕地也暂时由其耕种,胡某乙当时说等麦子收割后叫李某某给原告送去。2009年11月原告从新疆回来后欲要回应由原告姐妹继承的遗产和耕地时,遭到二被告拒绝。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应由原告继承的三间瓦房及原告父母尚在承包期内的3.5亩耕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姐妹商定由胡XX为其父亲摔老盆,二被告辩称胡XX摔老盆后取得原告父母房屋的继承权及原告父母尚在承包期内土地继续耕种的权利,故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二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甲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全部退回原告胡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涛
审判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富然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