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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韩某某、李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合金,北京周世锋(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滨,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秀菊、王某乙,安阳市矿区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冯某某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合金,被上诉人韩某某、李某某及韩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滨,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姚秀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毛晓燕

审判员陈新友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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