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光宇,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郑某栋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