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葛市公安局。住所地:长葛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许昌市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长葛市公安局干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某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翟某某,男,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52岁,汉族,长葛市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长葛市公安局因侯某某诉其不履行人身财产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葛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杨某某,被上诉人侯某某,第三人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荣
代理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朱某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