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丙振诉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国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因该案是以许昌市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0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