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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丙振诉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国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丙振诉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国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因该案是以许昌市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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