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31日下午,在林州市X乡X村因生活琐事被害人李XX与莫XX发生冲突,莫XX之子莫某某看到后,上前将被害人李XX左手小指致粉碎性骨折。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X的伤情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莫XX、李XX、宋XX、李XX、莫XX的证言、法医学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李XX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领款笔录、撤诉书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学芳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元小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