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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与其堂兄弟程某恒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程某某用铁叉将程某恒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系轻伤。在本案审理过程某,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程某恒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结论和调解协议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已同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列的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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