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福林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霭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权,河南中豫(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义,河南省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唐河县福林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林纺织公司)与被上诉人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盛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强盛建筑公司于2008年9月20日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林纺织公司给付强盛建筑公司款485.35万元,诉讼费由福林纺织公司承担。福林纺织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提起反诉,请求强盛建筑公司承担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对不合格和不符合约定的工程承担返修责任,要求强盛建筑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并向福林纺织公司提供工程保修书。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16日作出(2008)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福林纺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林纺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军权、陈国顺,强盛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杨某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霍晓刚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孙某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