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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邹某诉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邹某,女,,无职业。

被告陈某某,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审判长王宝忠

审判员吴佳坤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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