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林青青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