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8日。
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4日。
委托代理人程亚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路明强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据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底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月6日在中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现夫妻已分居两年多,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名存实亡。为此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离婚;婚生女张子燕、婚生子张琮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中牟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1993年底认识,1998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前自由恋爱4年之久,了解很充分。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幸福,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并不是原告表述的经常生气。原告近两年经常回家居住,两人根本没有分居。不同意和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为了原、被告双方的幸福、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证人雍××(系原告母亲)、张××(系原告胞姐)出庭作证,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底认识,1998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前两人恋爱4年,夫妻双方有充分了解,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生女张子燕于X年X月X日出生,婚生子张琮浩于X年X月X日出生。现原告以夫妻已分居两年,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张子燕、婚生子张琮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1993年底相识,自由恋爱4年后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前有充分了解,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以诚相待、互谅互让、经常沟通,该婚姻有和好希望。原告诉称与被告分居两年之久,缺乏证据,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路明强
二ΟΟ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