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豫x两轮摩托车带着其妻张晓玮从濮阳回滑县,当行驶至101线内黄某中召乡X路段97公里加300米处时,撞在内黄某中召乡X村刘某某停在路边的拉着杨树枝的四轮拖拉机上,造成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晓玮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内黄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张晓玮无责任。
另查,被害人张晓玮之父张某某不要求追究被告人赵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赵某(被害人之夫)、赵某德(被害人之子)、张某某、胡香菊(被害人之母)诉被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内黄某交警大队扣押物品、发还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内黄某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民事起诉书,立案审批表,受理案件通知书,被告人赵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民事赔偿部分被害方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被害方不要求被告人赵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林生
审判员周秀文
审判员韩学林
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