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侵占滑县程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的人民币x元。被告人程某某不服,以“其没有侵占公司财产,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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