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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市民。因本案于2010年5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冀向伟、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窜到西平县X乡X村委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时,西平县公安局人和派出所民警当场将其抓获,查获法轮功书籍388本(已散发的5本被群众销毁)、法轮功宣传单125份、宣传标语3张。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查获上述物品均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XX、尚XX、寇XX、万XX等人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法轮功宣传品照片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

二、追缴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苏伟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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