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0)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抗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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