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郑广恩,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
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广实业有限公司南乐项目部。
代表人王某,公司南乐项目部负责人。
上诉人河南省中广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某、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广实业有限公司南乐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某
审判员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