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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原任西华县X镇党委书记。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犯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某某,男,河南沐天(略)事务所(略)。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二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以“没有挪用减灾款,构不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不认识冯四庄,没有收冯四庄X万元;没有贪污10万元,构不成贪污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9)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赫志平

审判员刘香云

审判员陈建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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