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伍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某,又名伍X,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屈某某,河南华灵(略)事务所(略)。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10)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被告人伍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伍某某不服,以没有为李启雷谋取利益、原审法院认定其预交的10万元购房款已退还的证据不足、认定其收受两处房价44万元与借款37.5万元的差额6.5万元、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请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伍某照在承揽外贸公司楼房、门面房建设工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李启雷谋利,伍某照占用一套家属楼和二间门面房,是以出借款抵顶过来的,是合法的占有,伍某照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请求改判伍某照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伍某照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金贤

审判员彭建国

代理审判员刘迪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薛喜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