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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马某某与赵某某、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 2009)长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赵某某,女,1947年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被告吕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闫喜宝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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