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谢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王威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