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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褚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民初字第2140号

原告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姜耀辉

人民陪审员李雁春

人民陪审员周宏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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