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姜耀辉
人民陪审员李雁春
人民陪审员周宏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