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王威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