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王威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