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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5989号

原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撰稿人,住址北京市通州区X路。

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号楼(B)X房间。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王XX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XX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XX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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