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撰稿人,住址北京市通州区X路。
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号楼(B)X房间。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王XX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XX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XX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