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撰稿人,住(略)。
被告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X号楼B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