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袁某甲与其哥袁某乙在袁某甲家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袁某甲用砖头和破瓦片将袁某乙头部与面部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另查明,民事部分被害人不再要求赔偿并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证人于井真、耿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住院病历及法医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二人属亲兄弟关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至2010年9月1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高红卫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