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市民,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刘某某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