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09)扶督字第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张某某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06年向申请人购买辣椒,尚欠申请人辣椒款947.00元。被申请人约定当年年末付款,并出欠据一枚,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与他人合伙做辣椒生意失败为由拒绝给付。现申请人张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冯某某给付欠款94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冯某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某某人民币947.00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