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10月17日对上诉人窦清波与被上诉人赵振超及原审第三人、反诉原告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窦李闯、杨璐、薛笑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第三页第一行中“2009年7月14日”补正为“2010年7月14日”。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焦宏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孔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