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2010年4月2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2010年5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以其儿子吕某红被本村村民陈XX驾车肇事造成死亡之后得不到赔偿为由,于2010年4月14日下午未经同意将陈XX家房门撬开,强行将吕某红的尸体及棺材抬入陈家放置,并与其妻彭仁霞(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入住陈家。经多方劝说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了陈XX家人正常生活。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警告后方将尸棺搬离陈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何XX、胡XX、张XX、夏XX、彭XX、李XX、吕XX、肖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及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尧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