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扶诉前保字第39-X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的(2009)扶诉前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一台予以扣押。现双方已和解,申请人要求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一台的扣押。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