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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徐某某与张希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诉前保字第39-1号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扶诉前保字第39-X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的(2009)扶诉前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一台予以扣押。现双方已和解,申请人要求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一台的扣押。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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