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付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崔某某,女。
上诉人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孟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原审第三人崔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7)内法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项目部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孟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项目部、原审第三人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项目部经本院邮发特快专递寄送开庭传票,并予以签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义务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担。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