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正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女。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农历正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把一包罂粟种子种在同村村民王××家的老房子院内,同年5月份罂粟开花结果。经清查,余某某种植罂粟共计566棵。案发后已被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王××、汪××、周×、阮××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平面示意图、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程瑜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