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赵某某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准离婚或发还重审。
经审理查明,1981年4月2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赵某坤、长女赵某燕、次子赵某坤。2006年上诉人赵某某经常外出打工,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被上诉人王某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赵某某离婚。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与赵某某双方和好,此次不再离婚;
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某承担;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黄明志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