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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某与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唐健男

审判员徐芳

审判员张秋华

二00九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书记员董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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