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唐健男
审判员徐芳
审判员张秋华
二00九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书记员董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