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河南晨风(略)事务所(略)。
金某某因与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渑池县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某某;上诉人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红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赵曜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