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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河南晨风(略)事务所(略)。

金某某因与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渑池县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某某;上诉人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红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赵曜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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