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4岁,汉族,双庙自然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55岁,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55岁,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文鹏,周口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传超,鹿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因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郭文鹏,被上诉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庭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在举、王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次性赔偿许氏损害赔偿款x元。
二、双方轻此事再无其它纠葛。
一审诉讼费承担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30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红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