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胜,河南黄某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陶世琴,河南黄某胜(略)事务所(略)。
被告息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息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原告曹某某认为被告息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息公(白)决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0年8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调已互相谅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余岩松
审判员熊承建
人民陪审员王乐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