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4月13日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材料公告送达至被告王某某、程某某处。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王某某、程某某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2008年6月16日,被告王某某找到原告魏某某称,其妻子程某某的前夫到他们居住的院内租房居住,经常找事,已无法忍受,要借钱买房。原告魏某某借给被告王某某1万元,并约定1年还清,但被告王某某至今未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程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没能力偿还。
被告程某某辩称:我们是2008年5月3日搬入新家的,借钱是在搬家以后,借钱时,我不在现场,我不应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16日,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显示:兹有王某某借魏某某现金1万元。2008年6月14日,被告王某某与李占红签订房产交易合同1份,显示:被告王某某购买李占红所有的位于开封市龙亭区X街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1套,购房款为12万元。并于2008年6月17日将房款交付中介方。2008年6月22日,李占红出具收到房款收条。
以上有借条、房产交易合同、收条、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某对其所欠借款应付还款义务。被告王某某从原告魏某某处借款,用于购买房屋,被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借款的用途也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故被告程某某对此也应付还款义务。原告魏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程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的诉求,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程某某辩称借钱买房的事,她不清楚,借钱时也未在现场,故其不应付还款责任。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现仍是夫妻关系,且被告王某某借钱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购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故被告程某某的此项辩称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原告魏某某1万元整。
二、被告程某某对上述条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应由被告王某某、程某某负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交付本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雪玉
审判员王某霞
审判员朱长勇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