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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崔某某诉宋某某土地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崔某某。

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张晓明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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