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以能将陈X从监狱放出来为由,先后骗取陈X的亲属李XX、李一X等人现金9400元。案发后,被追回7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判决书、收款条、证人张XX、陈X的证言、被害人李一X、许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