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郑永红,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