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a,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7月7日被拘留,2010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a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占a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室的私人诊所内行医,被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药品、器械若干。经查,被告人占a曾于2010年5月、6月,两次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a、杨a、王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证明书》,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卫生局《复函》,相关清单,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卫生局的复函,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占a能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占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0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器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