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丁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丁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7年11月至2010年2月租金、保安、保洁费合计人民币x.2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玉丽

书记员徐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