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丁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丁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7年11月至2010年2月租金、保安、保洁费合计人民币x.2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玉丽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