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上诉人范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范某于2009年10月29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协助其房屋改造恢复原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范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上遗漏当事人,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