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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金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金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金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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