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徐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赔偿款3200元,此款于2006年12月28日给付500元,于2007年2月9日前给付270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07年9月20日中止执行,2009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于昊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