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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某某与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长法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徐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赔偿款3200元,此款于2006年12月28日给付500元,于2007年2月9日前给付270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07年9月20日中止执行,2009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于昊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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