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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万某甲、米某某与被告万某乙、万某丙、万某丁、万某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林民初字第15号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万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飞流,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万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万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万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健,辰溪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万某甲、米某某与被告万某乙、万某丙、万某丁、万某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万某甲、米某某于2009年6月12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万某甲、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向某某、万某甲、米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清琳

审判员唐爱珍

人民陪审员米某浓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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