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泓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及原审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杨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6月26日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二、杨某某、李某某于7月X号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三、杨某某、李某某于8月X号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四、杨某某、李某某于9月X号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五、杨某某、李某某于10月X号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六、杨某某、李某某于11月X号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七、若杨某某、李某某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双方除仍按原判决执行外。杨某某、李某某另应支付朱某违约金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4元,由朱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杨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张红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