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朱某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泓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及原审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杨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6月26日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二、杨某某、李某某于7月X号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三、杨某某、李某某于8月X号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四、杨某某、李某某于9月X号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五、杨某某、李某某于10月X号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六、杨某某、李某某于11月X号之前支付朱某人民币x元。

七、若杨某某、李某某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双方除仍按原判决执行外。杨某某、李某某另应支付朱某违约金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4元,由朱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杨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张红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某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